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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專業守則
1.   調解員須以公正、專業和合理的方式進行調解,並在其言談、行為及表現上均不可有任何偏袒、偏見或不合乎標準的情況。
2.   調解員須向各方當事人及本中心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並須在披露有關利益衝突後,拒絕進行調解,若各方當事人同意則作別論。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守則在調解期間及其後皆適用。
3.   調解員應知悉調解是基於各方當事人的自決及自我賦權。
4.   調解員須把調解過程中、事前及事後的所有資料保密,包括任何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的通信,若獲當事人同意則作別論。
5.   調解員須以公平及尊重各方當事人的自決和自我賦權的形式進行調解。
6.   調解員僅限於從事調解事務,並不會在調解過程中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而調解員有責任建議當事人在有需要情況下徵詢專業意見(包括草擬和解協議的意見)。
7.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及其調解員須以書面形式互相披露任何兩者所收取的費用。除在本中心許可的特殊情況外,調解員不應根據調解的結果作出收費。
8.   若調解過程中的通信或行為涉嫌為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則保密規定於下列情況並不適用:
  • 威脅造成人身傷害的通信
  • 威脅損害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通信
  • 在調解過程中對任何人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行為
  • 當調解員被投訴而有需要答辯時披露調解過程的資料
9.   調解員須勤勉、理智及適當地進行調解。調解員應嘗試以最短的時間和在合理的會面次數之內完成調解,除非該案件被本中心分類為複雜案件。
10.   調解員應時常為維持及提升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的聲譽作出貢獻及努力。
11.   調解員應確保各方當事人根據他們充分知情的選擇作出決定。調解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行為應為自願和合理的。
12.   調解員須透過持續的培訓保持其調解技巧之專業。
13.   如調解員有任何懷疑、擔憂或恐慌,應該向本中心作出諮詢;調解員亦應對本中心的所有要求作出全面配合。
14.   調解員作為有能力和認真勤勉的專業人士,並沒有對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的豁免權,這些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反合同責任、侵權責任、違反誠信責任等。因此,調解員應在與各方簽訂協定時額外加入《免除責任條款》,確保調解員能於任何法律程式獲得豁免,並由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員被起訴時對其作出賠償。《免除責任條款》範本如下: 調解員不會為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作為或不作為對各方當事人負責;及各方當事人應保障調解員不會因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追討。
15.   調解員須遵守香港調解守則。按這裡下載
16.   調解員須遵守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調解守則。按這裡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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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 Mainland - Hong Kong Joint Mediation Center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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